儋州警方发布通告:督促泊潮犯罪团伙嫌疑人投案自首

次浏览

摘要:原标题:儋州警方发布通告:督促泊潮犯罪团伙嫌疑人投案自首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8月27日消息(记者 梁振文)近日,儋州市公安局侦破了儋州市光村镇泊潮

原标题:儋州警方发布通告:督促泊潮犯罪团伙嫌疑人投案自首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8月27日消息(记者 梁振文)近日,儋州市公安局侦破了儋州市光村镇泊潮居委会泊潮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犯罪团伙成员黄江山、黄真、黄宝良、梁德乐、林忠贤、林雄业、林雄禹已被执行逮捕,林达明、张日青已被刑事拘留。为给该犯罪团伙其他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儋州警方从8月25日起发布悬赏通告,督促泊潮犯罪团伙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据介绍,该犯罪团伙犯罪嫌疑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9月5日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包含历年来在儋州市光村镇与泊潮青年一起参与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其次,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或者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

儋州警方还表示,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此外,犯罪嫌疑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儋州警方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儋州警方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动员、规劝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联系人:唐警官13697587008、林警官18976876886;电子邮箱:dzga_110@163.com;邮寄地址: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伏波东路116号儋州市公安局A1401(儋州市扫黑办)。(梁振文)

随机内容